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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六部门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更好满足人民用药需求。
11月23日,据国家医保局消息,目前已经编制发布了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对护理、综合诊查、康复等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包括器官移植、临床量表、口腔种植、中医(灸法、拔罐、推拿)、中医外治、辅助生殖、中医针法、产科、护理类等,涉及271个主项目、250个加收项、88个扩展项。未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统一进程将驶入快车道。
11月20日,未名医药发布公告,拟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事项有了新进展。公告显示,截至未名天源所持有的营口化工26.8380%股权第四次挂牌日期届满,公司收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本次挂牌转让共征集到一个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及公司对受让方资格确认,因营口化工股东营口至同化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本次股权转让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确定由营口盛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盛海”)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新材”)组成的联合购买体符合受让条件要求。
11月22日,华领医药宣布其全资附属公司华领上海向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拜耳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有意自2025年1月1日起,将糖尿病药物华堂宁(通用名:多格列艾汀)在中国的商业化责任从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过渡至公司。自本公告日期起至终止生效日期止,拜耳与华领医药将继续履行现有协议直至终止。另外,华领医药还可能寻求其他潜在合作伙伴继续多格列艾汀的商业化。二者合作期间,华领医药收到拜耳的里程碑款项合计已达到15亿元。
三友医疗(688085)11月24日晚间公告,控股子公司北京水木天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水木天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超声外科手术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在医疗机构使用,主机配合不同的手柄、一次性使用刀头实现不同的临床用途,包括:对骨组织进行超声切割、磨削和钻孔;对脑组织、肝脏组织、肾脏组织和输卵管进行破碎、冲洗和吸引等。
11月21日消息,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地氯雷他定片(5mg,商品名:新雷宁®)《药品注册证书》。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递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地氯雷他定片为口服第三代非镇静性长效三环类抗组胺药,是氯雷他定主要活性代谢产物,对外周组胺 H1 受体亲和力和选择性更高,不经肝脏代谢直接起效,半衰期长达 17 - 24h,起效快、作用持久,无抗胆碱和中枢抑制作用,无心脏毒性,与其他药物及食物相互作用少,主要用于缓解慢性特发性荨麻疹及过敏性鼻炎的相关症状。
11月19日,据经济观察报,国家卫健委近期在具体排查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等三省的93家爱尔眼科医院后,发现其中4家医院涉嫌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分别是江苏南京爱尔眼科医院、扬州爱尔眼科医院、安徽蚌埠爱尔眼科医院、湖北咸宁爱尔眼科医院。这一消息来自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向经济观察网提供的一封国家卫健委给出的信访回复单。2024年8月,艾芬向国家卫健委寄送了一封举报信,举报爱尔眼科多家医院存在伪造诊断证明的行为。具体而言,爱尔眼科伪造患者的近视手术时间,以帮助患者通过有关机构的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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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买马网站app,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买马网站app,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买马网站app,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买马网站app,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买马网站app,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